最高人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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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從申請行政強制執行到結案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三、行政單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

行政單位已經做出的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下,不需要再通過法院去確定行政決定的合法性,所以只要滿足相關的條件,行政單位是直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而一般的民事糾紛,只有當事人不履行民事判決書了,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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