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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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哪些?

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另外,最高法院對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有限制性規定,包括:

(1)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院不予准許;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法院不予准許。

二、自行迴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指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在當代社會,不論是刑事案件的審判還是行政案件的審判,都是存在迴避制度的,比如説國家法律當中就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存在私底下會見案件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就需要對此採取迴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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