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證人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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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申請證人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申請證人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以上關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説,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迴避。

二、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採取措施。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定迴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現,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發生糾紛,那麼在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那麼在進行民事訴訟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與其他的涉案人員有近親屬或者其他的利害關係後,也是可以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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