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理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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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理由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要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這樣才能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司法人員以權謀私,影響案件的走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迴避制度。辦案人員、審判人員等都屬於刑事迴避的對象。那麼刑事訴訟法迴避理由都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事訴訟法迴避理由都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共規定了5種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本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人的;

二、刑事訴訟迴避的對象都有誰?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裏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包括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三、刑事訴訟迴避的類型有什麼?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條確立了自行迴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按照我國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實行迴避制度是為了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審理。刑事訴訟法迴避理由包括幾點,如司法人員是案件當事人近親屬的、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案件的證人、訴訟代理人的等等。從迴避的類型上看,有主動迴避、指令迴避和申請回避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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