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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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哪些行政行為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着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着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着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具體受案範圍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只有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且在行政訴訟中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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