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税收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有哪些?

税收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有哪些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

(4)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8)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税收行政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宣判。

税務機關需要依法行使相關職權,關於税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簡單來講,只要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都屬於税收行政訴訟的範圍,像是税務機關征收的税款,如果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肯定是不合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