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受案的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税收行政訴訟受案的範圍有哪些?

税收行政訴訟受案的範圍有哪些?

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説來,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有哪些?

1、納税當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收行政訴訟一般就是針對於税務機關的人員存在的行政行為違法而造成公民的權益受損,所要實施的行為,對於受害一方只要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