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糾紛在訴訟過程中能施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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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工程糾紛在訴訟過程中能施工嗎?

道路工程糾紛在訴訟過程中能施工嗎?

儘量在糾紛結束後再施工。

施工糾紛證據收集的注意事項有:

1、項目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都必須全部保全。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提供設備的要求到貨時間表。

3、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

4、將業主和監理的口頭指示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監理和業主予以承認。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所有合同標書文件、合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變更單、材料物。資單據、支付憑證。

7、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材料,蒐集和保存。

二、道路施工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説)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由此可知,道路施工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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