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審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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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審查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拘留審查期限是多久?

1、行政拘留審查期限為三十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二條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2、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採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3、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4)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5)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6)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二、什麼情形下需要解除拘留審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拘留審查:

(1)被決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

(2)不應當拘留審查的;

(3)被採取限制活動範圍措施的;

(4)案件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

(5)其他應當解除拘留審查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拘留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動範圍: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3)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七十週歲的;

(4)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動範圍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外國人若是有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且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後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在獲得批准之後,可以拘留審查。根據規定,此類審查的期限是三十日。如果期限屆滿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可以根據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能夠提出延長審查期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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