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仲裁都適用於橫向經濟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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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仲裁都適用於橫向經濟糾紛嗎?

一、民事訴訟和仲裁都適用於橫向經濟糾紛嗎?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進行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進行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區別

(1)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説,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3)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採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4)受案範圍不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產生的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仲裁的受案範圍。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5)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經濟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6)當事人對生效文書救濟的途徑不同

1、對生效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請求相應級別的人民檢察院抗訴。

(7)對生效文書申請執行的法院不同

1、對裁決書只能向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對判決書應向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

在解決民事糾紛的時候,一般有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途徑和方式。經濟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為民事糾紛的,經濟糾紛的案件,如果有涉及到《刑法》,那麼涉及刑事法律的的部分就按照《刑法》的方式處理,最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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