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一、公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強制執行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可依不同標準對行政強制執行作不同的分類。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分類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為標準,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1.間接強制,通過間接辦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又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
2.直接強制,在適用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無法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因情況緊急,學習税收種類。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的辦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或衝擊,因此,採取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作必要的、嚴格的規定:
①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採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必須是在窮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後。
③必須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嚴格、明確的規定。我國單行法中規定了許多直接強制執行的措施,但大都沒有關於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一狀況亟待改進。
④直接強制執行中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國外又稱比例原則),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直接強制執行大致可按其內容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在很多時候強制執行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在強制執行的時候我們可以運用不同的方法進行也有很多的相關規定,要在瞭解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在進行強制實施才能保證案件正確順利的解決,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