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和終結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合理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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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和終結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中止和終結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合理的行為嗎?

都是合理的行為。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有區別,前者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後者是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條件具備時,執行程序仍要恢復。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工作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滅後,再恢復執行程序。

二、我國法律中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12、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1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14、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1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行政強制執行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都是一種合理的行為,中止和終止從字面上理解就能夠清晰,中止意味着有特殊的情況阻止了案件的繼續審理,但是在解決完畢之後可以擇日正常的恢復,但是如果是終止案件的,將不再進行恢復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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