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中和解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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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中和解行嗎?

行政強制執行中和解行嗎?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行政強制是推進行政監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強制執行是實施行政強制的根本保障,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制度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己直接執行為輔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強制執行只有加處罰,有條件地將查封、扣押財物拍賣抵繳罰款,個別規章規定對拒絕、拒絕行政監督行為實施處罰等少量的措施。

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對行政強制執行有異議怎麼辦?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後,如果無法將處罰落實,可能會啟動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處罰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要主動履行的,雙方可以達成和解的協議。當然,和解後,被處罰人還是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可以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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