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需要哪些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5.93K

一、行政不作為需要哪些證據?

行政不作為需要哪些證據?

一般提供的證據可以是相關錄音、錄像或者證明文件等。行政不作為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通常表現為原告以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行政審批方式、方法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裁決行為等,原告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就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提出申請的事實、申請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符合起訴條件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二、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解釋

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裏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行政不作為事件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當事人到行政機關辦理或者處理相關事項的時候,如果遭遇行政不作為的相關事項,是可以按照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