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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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止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止的依據是什麼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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