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適用合同法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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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民眾會把我國的合同法和行政訴訟聯繫在一起,是因為這些人其實對於我國的行政合同是產生了很大的誤解的。行政合同這要區別於我們平時和他人在經濟往來當中簽訂的書面合同,最近小編看到有些網友比較關注的問題是行政訴訟適用合同法,所以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將着重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行政訴訟適用合同法的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適用合同法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適用於合同法的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我國民眾在生活當中簽訂的一般合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的,只有行政合同才適用於行政訴訟,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於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於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徵,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體標準、目的標準與行政優益權標準三種。

(1)主體標準、即主體之一是否為行政機關;

(2)目的標準,即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還是簽約主體的個體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完成行政任務,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合同主體的個體利益。

(3)行政優益標準,即從合同主體是否享有行政優益權進行判斷。

換言之,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居於主導地位,行政職權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導作用,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合同的發起權、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權等。在其權利義務的約定上,是否體現行政管理關係,是否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合同內容體現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係,則為行政合同,反之,則為民商事合同。

三、行政合同履行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根據中國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以下就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加以介紹。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1、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合同履行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3、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

合同履行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第二,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

由此可見,行政訴訟當然不適用於我國的合同法,其實我們在生活當中只有和政府部門簽訂的行政合同引發的糾紛以後才可以用行政訴訟來解決的,而目前我國的合同法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對行政合同有着詳細的規定,行政合同相對來説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比較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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