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公安管轄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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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移送公安管轄怎樣辦理

行政案件移送公安管轄怎樣辦理

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遵照下列程序:

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還就在經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理以及移送前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1)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我國相關的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如牽涉的違法行為比較巨大的可以移交相關的公安機關進行辦理。辦理後有相關的公安部門進行相關的審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相關違法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和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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