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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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該怎麼辦

移送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該怎麼辦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各法院管轄案件的範圍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

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

上下級法院之間管轄的流轉

1、上可審下

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法院審判。

2、移送管轄

應當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審上):基層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法院審判。

可以請求移送的情形:基層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法院審判:重大、複雜案件;新類型的疑難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檢察院。

第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向原第一審法院的下級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審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雖然是給人民主持公道得地方,但是並不是説什麼案件都需要進行受理。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也是需要根據案情的等級和管轄地進行受理。法律規定,沒有權限進行受理的人民法院,需要移送上一級的法院,被移送的法院必須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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