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併案處理法條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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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併案處理法條依據有哪些?

行政處罰併案處理法條依據有哪些?

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合併處罰的概念合併處罰的適用應符合3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

(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衞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衞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併案就是屬於合併執行或者是合併的處罰,但前提一定要確定是因一個行為而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關係,只有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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