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2.行政機關在二年內發現了其違法行為或接到舉報;

3.該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內的。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裏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裏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所不同,行政處罰一般來説是以懲罰為目的,而不是懲罰作為義務對公民和組織進行處罰,一般來説是要求公民和組織在接受完處罰之後,不會再觸犯到行政法規所進行規定的事情。行政處罰一般來説是被行政機關所進行查處,或者是被人給舉報,才會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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