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審議會議記錄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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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審議會議記錄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行政處罰審議會議記錄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是在陳述、申辯(有的稱擬處罰通知書、事先告知書等)和聽證權利告知書下達之後進行的。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種類、幅度、依據等告知當事人,這個擬處罰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它可能會根據當事人成立的申辯理由和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討論決定而變更,最終的處罰幅度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從行政處罰的環節劃分來看,告知屬於案件調查環節;集體討論屬於處罰決定環節,它出現在行政機關主管行政處罰工作的領導在行政處罰審批表上簽字之前。

這個程序不是走過場,它恰恰是為了避免出現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權過於集中到執法人員手中的情況,不能因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而不履行該程序。

另外,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程序是行政處罰法定的必經程序,其筆錄或紀要應當入卷,用以證明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在我們的生活中是常見的現象,因為社會治安總會有小毛病,合理的的處罰有利於自己的 權益維護,但是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有關的部門的在行政處罰審議的會議中做好筆錄,證明自己的事情已經得到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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