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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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只是對立案後審結的期限進行了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行政訴訟開庭的流程

開庭審理包括準備階段、法庭調査階段、法庭辯論階段和評議判決階 段四部分。

(一)準備階段

準備階段是開庭審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 確定開庭時期後,應以傳票傳喚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並通知訴訟代理 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 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公開審理。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 將案由、當事人情況、開庭時間和地點等進行公告,張貼於法院門前的公 告欄內。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査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 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 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 迴避申請,審査訴訟代理人資格和代理權限。下面主要對迴避制度進行 必要的闡述:迴避是指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 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制度。迴避適用以下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 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迴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 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迴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開庭審理後知道的,也 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 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 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 形式作出決定。若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 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 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法庭調査階段

法庭調査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 人的參加下,核實、審査證據,以査明案件真相的訴訟階段。法庭調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 由原告宣讀起訴狀,然後由被告宣讀答辯意見。原告主要應説明 其合法權益受到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事實,被告則應圍繞證明自 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進行闡述,並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 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當事人陳述完畢,然後傳證人 到庭作證或宣讀證人證言。證人到庭後,法庭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 對證人的證詞,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法庭准許後,可向證人提問、質 證。此外,若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庭時可以宣讀證人證言,但此證人證 言同樣應在法庭經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② 在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後,審查書證、物證等,宣讀鑑定結論、勘 驗筆錄和現場筆錄,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圍繞證據的合法性、 真實性、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業已査清,審判 長即可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三)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是各方當事人運用證據和法律規 範,就案件爭議事實充分表達意見的階段。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各方 當事人發言應經審判長准許。辯論中,提出與案件有關新的事實、證據, 由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査。法庭辯論的順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接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之間進行 辯論。若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後再行發言。第一輪辯 論結束後,依此順序進入第二輪辯論,針對上一輪辯論中對方的要點和主 張進行反駁,並進一步闡明本方的觀點,相互辯論的次數和時間由審判長 確定,但不得限制各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同時亦不可使當事人重複自己 的主張。法庭辯論結束後,由審判長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 徵詢各方最後意見。當審判長認為案件事實已查明,即可結束法庭辯論 程序,宣佈休庭。

(四)評議判決階段

休庭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成員根據經認定的證據,確認案件事實,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 法規,參照規章,形成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合議庭評議時適用少數服 從多數的原則,但不同意見應記入合議筆錄,合議庭成員均應在合議筆錄 上簽字確認。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則交由院長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雖然《行政訴訟法》之中,僅對糾紛的審結期限進行了規定,而糾紛被受理後的開庭期限、開庭後宣判的期限,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但若是提出的行政訴訟請求被受理後,法院遲遲沒有開庭,那麼提出請求的原告是可以詢問不開庭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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