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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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繼承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1、繼承訴訟時效的意思是,在法定時效範圍內不維權,時效屆滿後才向法院起訴的,將會喪失勝訴權。

繼承訴訟時效是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1)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照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判斷繼承人的情況以被繼承人死時為準。

二、死者的債權是否屬於遺產?

1、死者的債權不一定屬於遺產,債權是否可以繼承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着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着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

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3、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或者可以被認定為要求賠償的情形,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公民在死亡時,若是名下有合法財產,那麼將有可能會引發遺產的分割問題。此類糾紛依舊屬於民事糾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規定,若是各繼承人,無法協商確定一個各方都認可的遺產分割方案,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向有資格處理繼承糾紛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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