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答辯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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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抗辯答辯權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抗辯答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就其字面意義而言,就是抗擊而辯解。 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抗擊對方,提出辯解與説明。 一般而言,抗辯權在票據法中的運用比較廣泛。

二、訴訟時效抗辯答辯權訴狀怎麼書寫?

答辯人:

被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三、抗辯和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其產生於羅馬法的訴訟程序,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為今天既可用於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於訴訟或仲裁程序外的對抗制度。民法學者討論抗辯時,多是從實體的角度出發,將抗辯分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權利毀滅的抗辯和抗辯權。其實,抗辯的種類不止限於實體法上的抗辯,程序法上的抗辯亦不失為抗辯的類型。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對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都是程序抗辯的手段。一般認為,程序法上的抗辯分為兩種:

其一是證據抗辯,即對證據的形式、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內容、證據的證明力等提出抗辯意見;

其二是妨訴抗辯,即除證據抗辯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辯方式,訴訟或仲裁中的程序異議都是表現為防禦手段的程序抗辯。訴訟或仲裁中的抗辯不全體現為程序抗辯,實體抗辯也被大量使用。就實體抗辯而言,

其一,在針對訴爭事實提出的異議成立的情況下,都足以影響請求權的內容並進而會影響請求權的實現,或者因訴請一方主張的事實不成立而導致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因該事實得不到法律的積極評價而導致請求權消滅,還有可能因該事實不完全成立而導致請求權內容發生變化;

其二,還有一種實體抗辯,雖然會影響到請求權的實現,但卻不會影響請求權的內容,這便是抗辯權。

抗辯權是德國學者創造的概念,它是針對請求權的防禦權,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談起抗辯權。這説明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且其行使總是後於請求權的行使。我國《擔保法》給抗辯權下了很好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這一定義是針對債權請求權所下,在物權請求權場合,抗辯權也有適用的餘地。與其他實體抗辯方式一樣,抗辯權既可在訴訟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訴訟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對方提出請求權主張時行使抗辯權,在抗辯權成立的情況下,就可實現阻卻請求權實現的效果。

當公民做出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都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那麼在進行定罪和審判時也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同時法律中也是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僱傭辯護人來進行辯護,同時在進行辯護時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證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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