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查迴避的方法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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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迴避的方法有幾種

一、行政調查迴避的方法有幾種

有三種,分別是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法律上規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要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二、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回避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迴避;

2、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依法授權的,可以按照要求申請相關人員迴避、申請複議。

進入行政調查階段迴避的方法有三種,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回避時,需要説明迴避的理由,相關的法律依據,要在案件審理時提交回避申請書,法院收到申請以後,會在三天內做出裁決,可以口頭通知當事人,也可以下達書面的文件告知當事人法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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