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迴避行政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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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迴避行政法規定是什麼?

調查迴避行政法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行政訴訟都公開審理嗎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實行公開審理,是行政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公開審判有兩方面的內容:

1、審判活動向羣眾公開;

2、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理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除合議庭評議以外的全部活動,包括法庭調查、辯論、徵求原告被告雙方意見、宣告判決等,都要公開進行。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認為案件的審理人員或者是書記員與案件的審理有利害關係,都是可以申請回避的,通常情況下,法院根據審查的情況會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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