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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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可以撤訴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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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可以撤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告在行政機關未撤銷、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申請撤訴。

二是原告在行政機關撤銷、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兩種申請都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撤訴的原則,主要有三點:

1.原告撤訴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利益或他人權益;

2.案件撤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撤訴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實意志,有沒有外力強迫或不正當干預的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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