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第三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適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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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第三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適格原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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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第三人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 ,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行政處罰案件中未提起訴訟的共同被處罰人。

2、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行為進行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權人。

3、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裁決案件的當事人。

4、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另一個可以作為第三人。

5、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提起訴後,該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6、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出售、分佔或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於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

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機關。

2、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

3、複議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

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

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准關係的行政機關。

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

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

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

可以説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中對第三人的規定都是不太一樣的,其中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就是上述幾類,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具體就分為了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好自己而來的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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