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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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執法中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執法中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與當事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

2、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符合迴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承辦處室應當予以記錄。

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時不參與有關事項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中層幹部的迴避,由局領導決定,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處室負責人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除有法定情形外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強制執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被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不管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存在着迴避的制度,實際上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也是可以申請回避的,比如説認為與當事人有夫妻關係或者是有其他方面的親戚關係,也會導致行政執法過程當中存在不公平等相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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