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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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不是同一個事實和理由申請就可以了。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此申請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 複議。

但實務中會出現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條件答應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行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又拒絕撤銷或變更,對於此類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例外情形,“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請人確實能證明撤回行政複議內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應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由而 不予受理。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條件是完全自願,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並且通過申請被批准。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複議是有條件限制的,同樣想要撤回行政複議也是有相關的條件限制的。我們要知道其中的一些條件限制,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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