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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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
1) 撤回主體。應當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撤回主體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
2) 撤回申請須出於自願。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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