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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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1、《行政處罰法》第39條規定,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2、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比如,工商所名義作出處罰決定書的,複議機關為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為60日。

4、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另外,《行政訴訟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當增加一份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機關批覆成立該組織的文件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被申請人作出的所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複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託代理文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並載明委託代理權限。

三、去哪裏複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複議一般是由對判決不服的才可以實施,但在申請的時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材料,同時還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處理,這樣執法人員才能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只要有不服的情形都是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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