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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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複議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而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也是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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