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要中止民事訴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一、行政複議期間要中止民事訴訟嗎?

行政複議期間要中止民事訴訟嗎?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複議的時效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有權提出行政複議的對象有哪些?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在這個過程中,其對行政機關不服的,可以發起複議,行政複議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展,也不會導致訴訟中止。對於訴訟中止的情形,民訴法中有明確規定。只有發生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死亡,失去民事能力的,才能中止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