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訴訟是由誰來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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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止訴訟是由誰來恢復訴訟?

民事案件中止訴訟是由誰來恢復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案件如果遇到訴訟會被中止的情形,那麼法院就需要停止任保的訴訟行為,一般要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了之後,才能由法院恢復執行,但需要由當事人進行申請才能實施此行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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