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撤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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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撤回變更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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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撤回是怎麼規定的

一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説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准予從事某種活動,後來通過修改,對這種行為加以禁止。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對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頒發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改變,提高了准入的門檻,或者對許可範圍進行了調整。被許可人必須滿足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從事活動的範圍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

二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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