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補償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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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補償的期限是多久?

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補償的期限是多久?

請求人請求國家補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行政補償不同於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因為違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賠償。補償即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行政機關撤回或者變更行政許可,給予補償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確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這種損失只包括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

二是財產損失與撤回或者變更行政許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存在因果關係。關於補償的原則,有合理補償、適當補償、充分補償以及相應補償等。

二、行政許可撤銷的具體有哪些有哪些?

1、可以撤銷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的情形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是撤回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如果是有行政補償的,行政補償的期限通常是在兩年之內,行政補償就意味着作出這個行政行為的機關,它是屬於合法的範圍之內,並不存在着任何的錯誤,如果是由於國家撤回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導致了一系列損失後果,那麼當事人也可以在兩年之內要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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