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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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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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程序

執法依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摘錄)2005年10月20口大洋市第十四屆人鳳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範圍內的主幹路、次幹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樑設施。道路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樓間甫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築之間的土路、廣場,以及路肩、分隔帶、道路兩側邊溝、路名牌、噸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橋樑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樑以及橋上和地道內照明燈具、橋名牌、噸位牌等橋樑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己徵用的道路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後道路建設用地,屬於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範圍。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打甩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佔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佔路費和佔路損壞修復保證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清退佔路市場、停車場,恢復道路設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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