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不同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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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不同是什麼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不同之處是什麼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説,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儘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二、行政確認的原則是什麼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説明拒絕的理由,並且説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3、保守祕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儘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祕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關於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主要有七點,上文也有相關的介紹。二無論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其實都是有一定的原則,其中行政確認的原則就包括了依法確認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保守祕密的原則。要知道行政確認屬於要式行政行為,在按照一定技術規範的前提下,還必須要以書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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