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有哪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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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其實很多人其實不能正確區分,其實這二者在一些地方也是存在相似之處的,但從本質上講還是不一樣的。那究竟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有哪些差異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之間有哪些差異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適用範圍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項目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1、普通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例如,食品衞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許可等。這類許可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定,並無數量上的限制。

2、特許: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公共資源的限量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例如:採礦許可,取水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壟斷行業)等。這類許可一般有數量限制,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決定。

3、認可: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資格,建設企業的資質等。這類許可事項一般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決定。

4、核准: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電梯運行的核準,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等。

5、登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主要是形式審查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而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指向的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對象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對象,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對象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當然也不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差別,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一部分。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對人的權利形成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產生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記沒有裁量權,行政許可有裁量權。

從學理角度而言,兩者是有區別的。範圍上,行政審批比行政許可要廣泛。行政審批的內容包括所有的內外部行政管理事務。就省一級政府而言,其所屬各廳、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開發、大額資金投放和使用、機構的設置與撤銷、職權的下放與上收等,均須經行政審批。另外,在某一廳、局內部,負責人的意見簽署、公章的加蓋也包含在廣義的行政審批當中,而行政許可則主要限於外部行政行為;行為性質上,行政審批既能排除不作為義務,也可免除作為義務,如批准減免税費。行政許可則主要是排除不作為義務,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進行管理過程中,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説作為出資人對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日常管理所作的審批決定;程序上,行政許可意味着行政申請的最終結果,而一個行政許可的取得,有時須先經過若干部門的若干道行政審批手續、程序。

行政審批意味着行政職權的行使,立足於行政機關方面,行政許可則更多地體現出從相對方的角度去説明這類行政行為。在行政法律體系中,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行政許可相對人)是否符合從事某一活動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進行審查核實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就是行政審批。其中,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叫作行政許可。行政許可項目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一些領域中需要進行資格核查管理的項目,因為尚未立法明確,由有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比照行政許可的原則和程序,進行行政審批,定義為非許可類行政審批。

主要在三個方面,包括指向的對象不同、設定的條件不同以及具體適用的範圍不同,詳細內容已經作出了分析,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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