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後行政許可的審查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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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後行政許可的審查期是多久?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後行政許可的審查期是多久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後,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一般是20天,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

非人身性的許可可以委託申請;

必須書面申請,但是有多種書面申請方式;

有數量限制的許可,根據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受理順序來作出許可決定。

2、受理

依法不需許可的,即時告知不受理;

不屬於職權範圍的,即時不受理並告知向有權機關申請;

可以當場更正錯誤材料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5日內一次告知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行政機關受理不受理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核查(正當程序);

下級機關先審查後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將初審意見(20日內審查完畢)和材料全部直接上報,上級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材料(跨級上報)。

許可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申辯。

4、聽證

啟動方式:

依職權聽證:行政機關對法定事項或其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當決定聽證;

依申請聽證:對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應告知聽證權(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聽證期限:

申請期限:權利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申請聽證;

組織期限: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告知期限:行政機關應於舉行聽證7日前告知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聽證主持人迴避:

實體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與該許可有直接利害關係人的主持人迴避;

程序迴避:應指定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之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免費)。

案卷排他: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5、決定

許可形式:書面(證書、批准文件、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應公開准許許可決定(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除外),公眾有權查閲;

法律、行政法規的許可無地域限制。

6、發證

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許可證、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受理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後,也有一定的審查期限,事實上,如果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集中辦理等辦理方式,行政機關的審查時間一般情況下是45天,有特殊情況的,最長可以向後延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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