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護照辦理的時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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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⑴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並製作普通護照。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⑵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准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並製作普通護照:
⒈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⒉出國留學開學日期臨近的;
⒊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⒋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法律依據】
《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註、換髮、補發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的範圍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確定,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後對外公佈。

濟南護照辦理的時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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