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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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注: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沒有次數限制,每次失業後根據其新的繳費時間確定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
法律依據】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濟南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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