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判決書能補出生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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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判決書能補出生證嗎?

通過判決書能補出生證嗎?

通過判決書不能補出生證。

(一)如果是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機構未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2、《嬰兒出生記錄》的複印件;

3、村證明或居委會證明;

4、夫妻雙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證;

5、辦證人的身份證。

(二)如果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聲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進行户口登記的證明。

4、已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三)如果在非法機構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鄉鎮衞生院領取《親子關係聲明》,用鋼筆或中性水筆認真書寫;

2、提供接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副本原件、副本複印件;

3、接生人員《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醫師資格證》原件、複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張;

4、非醫療機構人員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員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

二、辦理出生證需要遵守的規定

根據《衞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縣(區)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並將印模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户政部門和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必須落實由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強宣傳告知工作,嚴格簽發流程,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一)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各地要堅決落實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要求。簽發機構應當依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規範出具,並做好籤發登記。

(二)換髮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户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髮,換髮後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並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

(三)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衞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在審驗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後予以補發。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

法院下發的判決書雖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當事人也需要履行判決書之中的內容,但判決書並不具有辦理孩子出生證明的功效,故此父母在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具體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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