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許可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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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許可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對行政許可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對行政許可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是什麼?

1、獨立複議原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行政許可不服的,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限制內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這對於我國高效率的處理這一類的問題有着非常關鍵的作用,如果一旦超過時間限制提起的行政複議有關部門可以直接進行拒絕或者駁回,這是完全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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