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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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具有主體資格

對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第二,具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因為申請人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由行政複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被申請人是任何一個行政複議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複議參加人。如果沒有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就無法進行行政複議。因此,申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必須指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根據

申請行政複議,必須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如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撤消或者變更行政處罰行為、請求減輕行政處罰、請求被申請人予以行政賠償等,以使行政複議機關明確申請人的行政複議主張。申請人還需要具備能夠證明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並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實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等,以説明行政複議申請有充分理由和事實根據。否則,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第四,複議機關有管轄權

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符合行政複議管轄的規定。申請人向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成立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另外,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除了按照以前的規定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外,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五,符合法定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想要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首先需要在期限以內進行申請,其次申請人需要具有主體資格,並且還需要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等條件,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如果行政複議被駁回,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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