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怎樣結算工資?
一、《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怎樣結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關於違約責任,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進階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上月的工資應該在公司規定的時間發放,離職本月的結算工資規定應該在3天內發放,不過有的公司和員工協商出一定的發放時間也是有的,特別是業務部門,業務結算沒出來是不能結算離職工資。
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要求公司發放工資,還可附加讓公司發放拖欠工資補償。
二、員工離職手續如何辦理?
(一)離職管理
派遣員工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辭職申請未予批准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
1、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並向用工人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移交清單,人事部憑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並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2、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或在勞動合同期內要求辭職的,均應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如本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支付違約金。
(二)離職程序
1、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辦妥《離職報告表》,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爲自動放棄工資;
2、正式員工辭職,則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審覈批准,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後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爲自動放棄工資。不給以辦理相關人事、社保關係轉移。
因此,如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之內提出了辭職,沒有任何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司的相關條例,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要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合同中的內容,給勞動者結清他的工資,並且這個工資是一次性結清,不可以延誤,也不可以拖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