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兩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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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兩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人有旦夕禍福,往往有時候病來的很突然,一旦遇到重大疾病就會向單位申請病假休息,一般在醫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的,那麼大病兩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我們需要了解勞動法裏是怎樣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一、大病兩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職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應該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醫療期滿,職工患病沒有痊癒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職工一次性醫療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

第一、首先公司應和你進行協商,你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提出補償要求,如果協商成功,那是最好的結果;

第二、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因爲解除合同的原因不一、行業的差異都會有所差別,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三、如果公司沒有協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到工會和勞動部門請求勞動仲裁,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勞動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可以請求勞動仲裁,但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上訴,如果對仲裁不服就可向法院上訴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通常在醫療期間企業單位是不允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麼大病兩年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需要跟企業進行協商,超過醫療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樣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應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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