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免責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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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免責條款有效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免責條款有效嗎?

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沒有效,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沒有效,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條款,勞動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裏面可能會有一些免責條款,而免責條款可能會影響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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