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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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同,生活中更多的是叫做三方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法律檔案,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
三方協議不等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
其次,三方協議最大的特點是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加了學校這一方。三方協議的簽約須知中會標明若有一方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外兩方的同意,有學校的監督,爲了防止企業降低事先約定的工資待遇,保護畢業生的利益。
最後,三方協議中如果有違約金的相關條款,而協議又經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簽字確認,那麼這個條款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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